2007年12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保护青山绿水 亟待利剑出鞘
程伯玖 谷德新

 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“生态文明”的理念,从而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提高到了一个全新高度。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,从行为遵循的角度来看,它是一种规则前置的文明。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独立、崭新的文明形态,必将促进法治在价值取向上转变与演进。具体来说:一是生态优先。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协调一致,法律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人的权利,也要体现自然的权利。二是自然正义。要求法律规范的确立符合自然规律,使人类与自然界达到和谐统一。三是代际公平。要将当代人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,以保证后代能享有平等的环境参与权。
  综观我国现行有关法律,均表现出“经济优先”的倾向。因此,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现“生态优先”综合性的生态保护法律。笔者认为,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:
  一是加大刑罚介入力度。应在《刑法》中增设新的罪种,如破坏大气、土壤、自然遗迹等自然环境犯罪,违法捕杀、贩卖、经营受国家保护一、二级野生动物犯罪等。
  二是进一步厘清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。在这一点上,日本行政处罚制度很有借鉴意义。日本的行政处罚制度分为行政刑罚与秩序罚两类。行政刑罚是刑事法院对行政上违反义务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。建议我国通过立法,规定行政处罚的上限,超过上限(如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罚款5000元)的,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  三是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。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。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,因此,应当构建一种特别程序。
  生态文明天然地排斥人治和法律虚无,对法律监督的需求更加强烈。对检察机关来说,一是建立完备的惩治生态犯罪案件机制。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,检察机关要及时、准确地予以批捕、起诉。坚决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,努力维护国家的生态法制秩序。二是健全诉讼监督机制。防止有案不立、以罚代刑,确保破坏生态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。加强控告、申诉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,发挥司法救济功能。三是建立在执法中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。通过检察建议、法制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手段,促进人们生态意识的提高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。